1. |
參賽隊伍必須按照大會編排,參予演出及出席典禮儀式,否則大會有權撤消其得獎資格。 |
2. |
參賽隊伍可攜帶該校隊旗一面進場,參與各項競賽。(該校旗只可有學校名稱) |
3. |
參賽隊伍之樁陣佈置、器材、道具、龍、獅、鼓樂器材及服飾,不得書寫廣告或任何宣傳字句及名稱,惟學校名稱除外;違者取消比賽資格! |
4. |
必須遵守大會會章,發揮國術界團結精神,為確保代表學校之良好聲譽,不得喧嘩嘈吵、隨便離場或作不禮貌抗議。 |
5. |
參賽隊伍必須於開賽前三十分鐘抵達場館及向大會報到。 |
6. |
留意比賽次序,以便出場。 |
7. |
宣佈進場之龍獅隊仍不進場者,作棄權論。 |
8. |
鼓樂起計時,獅子行禮,運動員摘獅頭獅被並步行禮為計時結束。 如結束後運動員繼續舞動獅子/起鼓樂將被計時、逾時一分鐘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,不予評分。 |
9. |
比賽時間有所規限,逾時有警告訊號發出,參賽者須立即敬禮離場。 |
10. |
比賽進行中,兩舞獅者不得換人,而舞龍者,龍頭只可換1次,其他不准換。違者取消參賽資格。 |
11. |
未經大會審核批准,各隊伍不得擅自終止賽事之演出。 |
12. |
比賽期間,各參賽龍獅隊應自行購買個人意外保險及小心預防發生任何損傷,參賽隊員自負全責! |
13. |
參賽隊伍,必須聽從大會置放器材及道具之安排,將其擺放在指定位置。 |
14. |
請自行妥善管理及裝嵌有關器材及道具,避免造成意外。 |
15. |
擾亂賽會工作或破壞大會秩序者,除賠償有關損失外,並須兼負法律上之責任。 |
16. |
請勿在場館內外進行練習。 |
17. |
場地內均嚴禁攝錄及飲食,違者後果自負。 |
18. |
參賽隊伍必須遵守比賽場館內之使用守則。 |
19. |
參賽隊伍必須謹慎填妥報名表內之一切資料,一經截止報名後,所有資料不能更改。如報名表內資料不足或不符,大會有權取消該隊伍之參賽資格。 |
20. |
所有裝飾及器材不能使用電子裝飾、煙、火、紙炮、電泡、氣泡、燈飾等電子儀器。 |
21. |
如有運動員因事未能參與賽事,可由後備運動員補上,但必須在開賽前通知大會。 (該兩名後備運動員若不需代替退出之運動員參賽,則無需出場。) |
*注意 :
在場館內搬運器材及道具時,必須輕放地面,切勿拖行,可自備膠墊安放器材及道具。如被大會工作人員或場館人員證實場館地板有所損毀,則該隊伍須負一切後果及賠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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