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. |
參賽隊伍必須按照大會編排,參予演出及出席典禮儀式,否則大會有權撤消其得獎資格。 |
| 2. |
參賽隊伍可攜帶該校隊旗一面進場,參與各項競賽。(該校旗只可有學校名稱) |
| 3. |
參賽隊伍之樁陣佈置、鼓樂器材及服飾,不得書寫廣告或任何宣傳字句及名稱,惟學校名稱除外;違者取消比賽資格。 |
| 4. |
必須遵守大會會章,發揮國術界團結精神,為確保代表學校之良好聲譽,不得喧嘩嘈吵、隨便離場或作不禮貌抗議。 |
| 5. |
參賽隊伍必須於開賽前三十分鐘抵達場館及向大會報到。 |
| 6. |
留意比賽次序,以便出場。 |
| 7. |
宣佈進場之龍獅隊仍不進場者,作棄權論。 |
| 8. |
鼓樂聲起,計時開始,鼓樂靜止,計時終止。
若鼓樂再起,繼續計時,鼓樂靜止,參賽獅隊必須停止賽事。超過3分鐘或以上,不予評分。 |
| 9. |
比賽時間有所規限,逾時有警告訊號發出,參賽者須立即敬禮離場。 |
| 10. |
比賽進行中,兩舞獅者不得換人,而舞龍者,龍頭只可換1次,其他不准換。違者取消參賽資格。 |
| 11. |
未經大會審核批准,各隊伍不得擅自終止賽事之演出。 |
| 12. |
比賽期間,各參賽龍獅隊應自行購買個人意外保險及小心預防發生任何損傷,參賽隊員自負全責。 |
| 13. |
參賽隊伍,必須聽從大會置放樁陣之安排,將道具擺放在指定位置。 |
| 14. |
請自行妥善管理及裝嵌有關道具,避免造成意外。 |
| 15. |
擾亂賽會工作或破壞大會秩序者,除賠償有關損失外,並須兼負法律上之責任。 |
| 16. |
賽會已預留座位給與參賽隊伍,觀賞賽事。 |
| 17. |
場地內均嚴禁攝錄及飲食,違者後果自負。 |
| 18. |
參賽隊伍必須遵守比賽場館內之使用守則。 |
| 19. |
參賽隊伍必須謹慎填妥報名表內之一切資料,一經截止報名後,所有資料不能更改。如報名表內資料不足或不符,大會有權取消該隊伍之參賽資格。 |
| 20. |
如有運動員因事未能參與賽事,可由後備運動員補上,但必須在開賽前通知大會。 (該兩名後備運動員若不需代替退出之運動員參賽,則無需出場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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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注意 :
在場館內搬運樁陣時,必須輕放地面,切勿拖行,並須自備膠墊安放樁陣。如被大會工作人員或場館人員證實場館地板有所損毀,則該隊伍須負一切後果及賠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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